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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红与李润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李润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121号原告:胡红,女,1990年10月10日,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燕,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润城,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胡红诉被告李润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胡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