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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焯与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焯,汪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276号原告:王焯,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汪强,男,成年人,汉族,居民,(城关医地后院)。原告王焯与被告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汪强外出,无法到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汪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明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