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路分理处、吕立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路分理处,吕立诚,李霞,吴会军,吴修霞,刘方华,吕利香,王登山,李勤,吴茂彬,陈绪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路分理处。负责人:吕晓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吕立诚,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李霞,女,,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吴会军,男,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吴修霞,女,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刘方华,男,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吕利香,女,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王登山,男,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李勤,女,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吴茂彬,男,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陈绪艾,女,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路分理处申请执行吕立诚、李霞、吴会军、吴修霞、刘方华、吕利香、王登山、李勤、吴茂彬、陈绪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