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张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尹某某与张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张某某、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465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