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故城县鑫怡特皮草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故城县鑫怡特皮草有限公司,故城县桦瑞皮草有限公司,张建民,高明杰,张武志,张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1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责人:张恩杰,行长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故城县鑫怡特皮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3088-2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住所地:故城县营东项目区被申请人:故城县桦瑞皮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91735-6法定代表人:于怀举住所地:故城县被申请人:张建民,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故城县。被申请人:高明杰,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张武志,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张玉环,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鑫怡特皮草有限公司、故城县桦瑞皮草有限公司、张建民、高明杰、张武志、王玉环名下银行存款511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鑫怡特皮草有限公司、故城县桦瑞皮草有限公司、张建民、高明杰、张武志、王玉环名下银行存款511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