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马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马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026号原告:王明华,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程,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宝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明华与被告马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申请费150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