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51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51号原告: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高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瑞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裕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瑞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257.5元,由原告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金玲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