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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倩与徐小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徐小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财保121号申请人:陈倩,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徐小柱,男,195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陈倩与被申请人徐小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小柱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的赔偿款649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倩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小柱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的赔偿款64918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陈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