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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赵桂美、张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美,张志红,诸城市兴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675号申请人:赵桂美,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志红,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诸城市兴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赵桂美诉被告张志红、诸城市兴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鲁G×××××号事故车辆或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50000元。担保人诸城市金联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鲁G×××××号事故车辆或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500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张志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