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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朱同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朱同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612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代表人:吴中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朱同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被告朱同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朱同建已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