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7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洋,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洋,被上诉人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