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凤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南,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李凤南酒后在天津市北辰区××镇××物流园内无故持管制刀具追砍被害人左某,左某驾车逃避,后李凤南持刀将左某停放在××物流园内牌照号为津H×××××号银色大众郎逸三厢轿车损坏。经鉴定,左某被损坏车辆修复价格为101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凤南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出对李凤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凤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物流园内,被告人李凤南酒后持管制刀具追砍被害人左某,左某驾车在物流园内逃避,后李凤南持刀将左某停放在物流园内牌照号为津H×××××号银色大众郎逸三厢轿车左右后视镜、后备箱、左右后尾灯损坏,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津H×××××号汽车受损价格为1010元。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凤南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南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南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