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3民初1585号原告:魏某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紫馨苑小区*********室。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香园村***号。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寒假、暑假均由原告将孩子从被告居住地接到原告居住地生活15天,国庆节可共同生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以下内容: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张坤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望孩子并带其出去游玩。离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只能隔着学校的铁门探视。被告剥夺了原告的探望权。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能与孩子有更多相处的时间,同时教育孩子。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在外地打工,可以探望孩子,但不能把孩子带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张坤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探望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3.所有不动产都归男方,女方只拿走自己打工收入。之后,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孩子在被告务工期间由被告的父母照顾。原告先后两次到孩子就读的学校探望孩子。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证的事实,被告质证后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都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原告对婚生子张坤享有探望权,被告同意探望,但双方对探望的方式产生矛盾。关于探望的方式,应有利于孩子成长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不影响孩子学习,原告在寒假、暑假期间将孩子带到银川居住15天对孩子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故本院对原告提出在寒假、暑假期间将孩子带到银川生活15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国庆节假期较短,由被告照顾有利于孩子生活与学习,故对原告提出国庆节期间带孩子到银川生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协助原告探望孩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魏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遇寒假或者暑假时可将张坤带至银川市××苑生活15天,接送均由原告魏某某负责。被告张某某协助原告魏某某行使该探望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