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仁杰与仵子选、仵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杰,仵子选,仵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41号原告杨仁杰,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地址:镇平县。被告仵子选,男,生于1958年10月20日,汉族,地址:镇平县。被告仵长富,男,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杰与被告仵子选、仵长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