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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奇与郝昭光、伍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奇,郝昭光,伍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155号申请人孙奇,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81982********,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头道街****号。被申请人郝昭光,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81********,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3号征跃小区**栋*单元****室。被申请人伍胜楠,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6********,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3号征跃小区**栋*单元****室。申请人孙奇与被申请人郝昭光、伍胜楠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5280号、(2017)黑0104民初52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4日立案,于2017年8月4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昭光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3号征跃小区13栋1单元1501室的房产及房产档案,查封担保人耿欣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泽园路1-1号1单元10层2号的房产及房产档案。经执行,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8月4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5280号、(2017)黑0104民初52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东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