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木鱼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7469365266。法定代表人:左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8997J,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流沙坡。法定代表人:何汶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由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无法对保全的存款进行冻结、扣划措施,在银行网点亦无法采取措施。故由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7)川0402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0402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