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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银行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财保12号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罗笙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储某,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储某,职务不详。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19636.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价值43319636.6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限额43423626.84元)提供担保。2017年8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及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19636.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价值43319636.6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兴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怡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