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诗军与被执行人周文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诗军,周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63号之二申请人赵诗军,男。被执行人周文娟,女。申请执行人赵诗军与被执行人周文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文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周文娟借款本金3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文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娟在中国银行开江淙城中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文娟在中国银行开江淙城中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9793.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安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