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荫存与严小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荫存,严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王荫存,男。被执行人严小山,男。王荫存与严小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荫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小山给付申请人王荫存鉴定损失人民币16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小山已将(2017)陕05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建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