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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新建与胡宁宁、崔志财、孙坤、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建,胡宁宁,崔志财,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053号原告:程新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宁宁,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财,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路振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佳,该局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财,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建与被告胡宁宁、崔志财、孙坤、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程新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程新建负担1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