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王顺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401号原告:王超,曾用名王二伟,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伍锋,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王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协商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诉讼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刘凤嫣人民陪审员 靳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