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朴福礼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福礼,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8161号原告:朴福礼(PARKBOGREY),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朴福礼(PARKBOGREY)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朴福礼(PARKBOGREY)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菁英会员合约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会费人民币144,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入会费人民币14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审理中,变更第2、3项诉请中的本金为人民币13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XXXXXX《菁英会员合约书》,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34,000元至被告业务员方怡静账户,该业务员出具收条给原告。2015年6月,原告至被告处,发现被告因青浦区政府责令拆除高尔夫球场的行政决定书而停止营业,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故《菁英会员合约书》自该月解除,原告遂要求退还入会费,被告以正在进行行政诉讼为由推脱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菁英会员。原告朴福礼(PARKBOGREY)与被告签订《菁英会员合约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菁英会员(一般会员),入会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原告经确认并同意遵守被告制定颁发的会员规章并视为合约之一部分;原告依合约书规定,向被告缴清入会费,领取合约书、会员卡及正式收据者,即成为俱乐部会员。后原告取得编号为JY-P0030会员卡。《会员规章》规定,申请入会者,必须依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其中包括签订会员合约书并经公司审查同意后,交纳入会费,落名完成后始成为菁英俱乐部会员;会员入会费,为会员入会应缴之款项,作为菁英俱乐部之经营费用,除可归责于公司之情况外,不予退还;享有使用公司所经营国际俱乐部之相关设施。规章另对会籍转让、继承、中止、丧失等作了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1104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2016年3月下旬起被告高尔夫球场全面停止营业,相关高尔夫球场已拆除。本院根据菁英会员卡平均价人民币131,479元确定入会费金额。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菁英会员合约书》、《会员规章》、会员卡以及本院调取的(2016)沪0118民初11043号民事判决书,前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称:《菁英会员合约书》上未写签订日期,但与被告工作人员出具收条为同日形成,即2012年11月8日,菁英会员可以转让,且无使用年限;其与朋友均通过被告业务员方怡静办理入会事宜,均转账至方怡静账户,其于2012年11月8日转账人民币134,000元至方怡静账户,并由方怡静出具收条,打球也是与之联系;《菁英会员合约书》虽写明入会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其支付的人民币134,000元为优惠价,不清楚收条上为何写金额为人民币144,000元,现其以实际支付金额主张上述诉讼请求;本案起诉前,其未向被告提出解除合约书。为此,原告提供转账客户回执、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该收条载明:“收到朴福礼小姐上海太阳岛菁英会员卡入会费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正(RMB144,000)全款已清!特此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菁英会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成为被告会员,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正常营业,自2016年3月下旬起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拆除,被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原告起诉前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应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7年6月29日)解除。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现原、被告签订的《菁英会员合约书》解除后,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返还作为会员资格对价的入会费。《菁英会员合约书》写明的入会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现原告自愿主张人民币134,000元,故本院以人民币134,000元确定原告缴纳入会费金额。合同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入会费,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入会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即以人民币13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朴福礼(PARKBOGREY)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菁英会员合约书》于2017年6月2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朴福礼(PARKBOGREY)入会费人民币134,000元;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朴福礼(PARKBOGREY)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3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富泉审 判 员 周冬英人民陪审员 施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恣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