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6-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关庙行政村小张庄**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俊杰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45565.1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6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俊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