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羽翔与赵德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羽翔,赵德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043号原告:钟羽翔,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奇,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德勇,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负责人:颜海华。原告钟羽翔诉被告赵德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钟羽翔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羽翔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羽翔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区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