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绍海与湖北省农嘉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刘汉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海,湖北省农嘉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刘汉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75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海,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湖北省农嘉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江汉路250号14层3室。法定代表人刘汉绪。被执行人刘汉绪,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王绍海诉被执行人湖北省农嘉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刘汉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绍海于2016年8月30曰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农嘉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刘汉绪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以申请执行人王绍海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2区西区常青金苑36栋58单元6,7层3585室的房屋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绍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农嘉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刘汉绪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王绍海名下位于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2区西区常青金苑36栋58单元6,7层3585室的房屋一套。本栽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