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春红、眭陆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红,眭陆谦,刘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春红,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珠,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环,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眭陆谦,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星辉,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247号申请执行人丁春红与被执行人眭陆谦、刘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341529.5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星辉名下厦门商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股权,因公司股权评估困难,处置难度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刘星辉银行存款4859.64元和公积金存款99420元,已处置被执行人刘星辉名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湖路证券营业部资金帐号为26×××72的股票帐户并执行到位80951.98元,以上共计185802.7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丁春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