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洪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洪海利,汪青华,宋新建,张钰丽,何海宾,龚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号。负责人:毛高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洪海利,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青华,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宋新建,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张钰丽,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何海宾,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龚园园,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洪海利、汪青华、宋新建、张钰丽、何海宾、龚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1022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张钰丽、何海宾存款各47159.06元。现因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钰丽、何海宾在相关机构存款47159.0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