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宽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59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宽华,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梁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梁宽华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致君审判员  詹 兵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