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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富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7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富,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0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富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始,被告人王某富在本市白云区同和握山北东街某号某地产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5月25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王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9张、赌资人民币1500元及用于接受投注的红米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富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富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富扣押在案的现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红米牌手机1台及赃款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