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晓东、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东,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男,1970年8月1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洪彬,男,1977年6月11日生,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陈晓东申请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洪彬应支付申请人陈晓东案款107560元,承担执行费1513.4元。本院已执行2560.00元,尚有650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彭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