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3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崇理与被告洋县通村公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洋县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理,洋县通村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542号原告周崇理,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金鑫小区。被告:洋县通村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洋州镇文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洋县支公司,住所地:洋县洋州镇朱鹮路9号。负责人王延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崇理与被告洋县通村公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洋县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崇理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崇理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周崇理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