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闫学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邦锁,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学明,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闫学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闫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闫学明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学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其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闫学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闫学明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学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10507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80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124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