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514计亮与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亮,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514号原告计亮。委托代理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被告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亮与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计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计亮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