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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辉与卢晓雷、杨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卢晓雷,杨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95号原告:张辉,男。被告:卢晓雷,男。被告:杨东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卢晓雷、杨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晓雷、杨东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撤回对被告卢晓雷、杨东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程广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