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辉与卢晓雷、杨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卢晓雷,杨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95号原告:张辉,男。被告:卢晓雷,男。被告:杨东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卢晓雷、杨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晓雷、杨东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撤回对被告卢晓雷、杨东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程广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