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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442号原告:张某,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被告:回某,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张某与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