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442号原告:张某,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被告:回某,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张某与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