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席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906号原告:席某,男,199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