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生强与佟鑫、侯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生强,佟鑫,侯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石生强,男,满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佟鑫,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侯珊珊,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生强与被执行人佟鑫、侯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