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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旭亮与史庆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亮,史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06-2号原告:周旭亮,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元氏县。被告:史庆彬,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原告80万元,并按年息8%支付利息,并负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至2017年7月1日,史庆彬借周旭亮人民币共计80万元,至今未还,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旭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5元,退回原告;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佳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