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靖与张洪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张洪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850号原告王靖,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张洪燕,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京华新天地。代表人戢运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靖诉被告张洪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思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靖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靖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撤回对被告张洪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后收取743.5元,由原告王靖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