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占国与杨淼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国,杨淼,杨威,陈淑芬,何文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439号原告:王占国,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淼,女,1998年4月30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杨威,男,2007年2月14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陈淑芬,女,1938年7月13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何文贵,男,1937年6月13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国与被告杨淼、杨威、陈淑芬、何文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王占国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