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亚坤、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坤,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坤,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山西路108号。负责人郝会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玉春,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王亚坤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亚坤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申请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有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又载明:“签约地点:河北省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里铺支行”,签约地点位于石家庄市××区,故原审法院裁定签约地点所在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