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11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法定代表人封金山,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江北。。法定代表人封金山,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适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11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炜审 判 员 王新龙审 判 员 王顺华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