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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554孟凡清与汪厚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清,汪厚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554号原告:孟凡清,男,1973年6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汪厚际,男,1960年10月1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清与被告汪厚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凡清逾期未能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凡清负担。审 判 长  谭云云人民陪审员  张光忠人民陪审员  李智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