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葛彦茹与黄文德、孙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彦茹,黄文德,孙淑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064号原告葛彦茹,女,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黄文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孙淑贤,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葛彦茹与被告黄文德、孙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葛彦茹提供被告黄文德、孙淑贤的住所地查无此人,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彦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旭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