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地产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620号原告:西安某某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西安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某某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72.5元,退还原告117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