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北梦鑫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阳新县七明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梦鑫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阳新县七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梦鑫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侯晓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琨,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阳新县七明煤矿,住所地: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七明。法定代表人余子贤,系该煤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荣,系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湖北梦鑫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县七明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新县七明煤矿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北梦鑫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阳新县七明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新县七明煤矿现已歇业,其名下银行账户现暂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梦鑫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阳新县七明煤矿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新县七明煤矿现处于歇业状态,且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