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泽伟、方斌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伟,方斌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56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泽伟。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斌淮。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泽伟、方斌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泽伟、方斌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泽伟、方斌淮与同案人方某2、方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普宁市某“发冷店”吃宵夜。期间,方泽伟上厕所时被被害人陈某1无意蹭撞。之后,方泽伟、方斌淮、方某2、方某1预谋殴打陈某1,方泽伟、方斌淮、方某1等人先下楼守候在“发冷店”门口,方某2回家拿了1把砍刀返回一起守候。当陈某1等人下楼出门口时,方某2持刀乱砍陈某1身体,方泽伟、方斌淮与方某1则对陈某1拳打脚踢,致陈某1受伤。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泽伟、方斌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的相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同案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方泽伟、方斌淮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1自愿和解,方泽伟的亲属与方斌淮的亲属分别赔偿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2.8万元,陈某1表示谅解方泽伟、方斌淮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对方泽伟、方斌淮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泽伟、方斌淮与同案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泽伟、方斌淮所犯罪名成立。方泽伟、方斌淮对被害人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方斌淮的作用稍次。对两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泽伟、方斌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两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泽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二、被告人方斌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