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慎金、罗学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慎金,罗学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慎金,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曾系福州市马尾区某工地工人,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曾因抢劫罪,于1998年3月1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罗学良,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系福州市马尾区某工地工人,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慎金、罗学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慎金、罗学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谢慎金伙同被告人罗学良窜至福州市马尾区某工地,由被告人谢慎金撬锁进入工地消防监控室内,将陈某放在此处的10捆电缆线盗走,搬至工地门口,随后被告人谢慎金、罗学良将盗窃的电缆线运离某工地。被告人谢慎金分得6捆电缆线藏于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暂住处,被告人罗学良分得4捆电缆线于次日以945元的价格出售给收购废品的冯某。2015年5月26日,民警在马尾区某工地二楼办公室抓获被告人谢慎金,同日又在福州市台江区上某麻将馆内抓获被告人罗学良。被盗的10捆电缆线已被追回,于同月28日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认[2017]51号价格鉴定意见,被盗电缆线价格为53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慎金、罗学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被盗电线;2.书证:相关法律程序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鉴定聘请书等;3.证人冯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材料;5.被告人谢慎金和罗学良的供述与辩解;6.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认[2017]51号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罗学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94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慎金、罗学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3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谢慎金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学良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慎金、罗学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3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是谢慎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此次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予以从重处罚;二是被盗物品已经被追回且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两名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是罗学良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945元人民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是谢慎金、罗学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罗学良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有合法的工作,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慎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学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罗学良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9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