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与林久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林久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925号原告:牡丹江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孙亨林,男,主任。被告:林久庆,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职业不祥,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与被告林久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水务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