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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冯瑞与被告姜佐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姜佐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24号原告:冯瑞。被告:姜佐辉,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冯瑞与被告姜佐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微人民陪审员  付伟人民陪审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